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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破产重整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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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破产重整税收优惠

日期:2019-10-11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结束后要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信息,但税号不变,问题如下:1、关于报表延续,是延续老报表还是报表从零开始重新做。

2、重整过程中需对资产重新评估,现我公司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出1.4亿,请问1.4亿如何入账?如果入账涉及哪些税收?所涉及的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因此,1.根据您的描述,不清楚您是咨询何种报表的使用,无法进行针对性答复,您可描述问题后重新提交。2.如何入账等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另外,暂不清楚您单位破产重组具体形式,因篇幅有限,且该项业务较为复杂,具体涉税事宜及税收优惠您可参考上述文件,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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