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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风险点!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名称是否一致存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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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优惠咨询

日期:2019-10-15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申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事宜,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名称是否一致存在争议,例如:我公司购置的通风机,按照其特性,发票开具名称为耐磨风机,但此风机实际属于目录中所称的通风机,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在专业领域内有多种叫法,这种情况其实还有很多。我公司认为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所列名称实质上为同一设备、且性能参数及应用领域符合税法要求,就可以按照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而不是要求两者一字不差。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三、根据《河南省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4.53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二、业务概述。……以下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企业通过自行判别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即可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办理,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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