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
日期:2019-10-16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本人想咨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准备出售,在发生二手房买卖前,是否有渠道可以提前获知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漯河市税务机关在核定本人房产时,不提前告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本次买卖价格和上次价格已知),未告知核定程序和标准。
请河南省税务局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核定程序和方法,告知本人具体二手房买卖时计税基础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一条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