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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政府退还的土地整理资金利息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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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政府退还的土地整理资金利息要交税吗?

日期:2019-10-17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2010年,单位职工拟通过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缴纳部分土地整理费,费用由职工个人每人交10万元集资缴纳,后因土地未能拿到,政府于2016年退还本金,根据协议,还需退还利息,本息均转入地产公司账户,再退还给职工个人,请问此利息应该交税吗?怎样交?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所得,应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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