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税政策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2条规定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请问该免税政策对年度(季度或月度)营业额或开票金额有具体限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发票开具。如遇发票限额不足等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将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