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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对于政府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政府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县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主体,2015年财政拨款的资金1.02亿取得1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国开行贷款4.5亿建设1500余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国开行贷款4.5亿用县财政还本付息。2018年以来,县政府已将我公司建设的1500余套改造安置住房以产权调换方式无偿分配给被征收人。目前,我公司需要给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不动产证书,需要对被征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是县财政,改造安置住房又无偿由县政府分配,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盈利,也没有任何损失。请问:我们对被征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是如何核定?是按建设成本开具吗?请指教。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依据以上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征用人分配房产的,“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的,可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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