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因在外地有工程项目,需要在外地设立分公司,请问:(1)如果分公司的业务不超过500万,可以按小规模开具3%的发票吗?(2)分公司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的征收率(不动产经营租赁除外),按照3%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总分公司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按照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