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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为民营企业,是中国储备管理总公司的代储库,能否享用该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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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进行免税申报;如对上述文件的范围规定存在疑问的话,建议您携带贵公司的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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