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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问题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是网络货运的试点企业,我们和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后,通过自己的货运平台将运输交给实际承运人(符合条件的会员),我公司是否可以代实际承运人代开增殖放发票?我们将运输服务通过自己的网络货运平台交给会员承运是不是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的不得代开的自营业务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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