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
留言时间:2021-10-2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超业务,销售预付卡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1如何填列该业务数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未产生纳税义务,该笔销售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