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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日期:2021-09-27 1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了解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风险点,进一步降低行政相对人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梳理出12种常见的违法风险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易发程度及引起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出了风险等级。现将这12种违法风险点提醒如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了解纳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风险点,进一步降低行政相对人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梳理出12种常见的违法风险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易发程度及引起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出了风险等级。现将这12种违法风险点提醒如下: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

产生原因

防控措施

责任

单位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疏忽大意等等。

1.辅导。组织新办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堂,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2.提醒。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减少税收风险。3.规劝。对于纳税人首次违反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取《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单位如果再次发生此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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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偷税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税务机关:稽查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等等。

1.引导。加强税法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减少涉税风险。2.提示。依托大数据应用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对经分析发现有涉税风险的相对人,提供风险提示提醒。3.约谈。对相对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就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相对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相对人自查自纠,依法补缴税款。4.规劝。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社会震慑力。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劝导、说服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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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

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税务机关:稽查、征管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等等。

1.引导。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引导相对人要守法经营、依法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加强自身内部风险控制,拒绝违法虚开或者代开发票利益诱惑。2.约谈。强化数据分析和实地核查,做好发票核实审批和风险防控工作,快速精准识别虚开发票风险疑点,约谈行政相对人,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3.规劝。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社会震慑力。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劝导、说服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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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稽查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等等。

1.辅导。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2.引导。加大稽查力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工作,定期向纳税人推送税收违法案例,使纳税人了解违法后果。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3.约谈。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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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稽查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处罚的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投机取巧,存在侥幸心理、经济利益驱动等等。

1辅导。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2.引导。加大稽查力度,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优化征管措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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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税务机关:执法手段有限。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等等。

1.辅导。抓好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利用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税收政策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2.提醒。做好催缴工作,提醒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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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疏忽大意等等。

1.提示。在纳税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提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义务以及领取手续费的权利。2.辅导。组织扣缴义务人参加纳税人学堂,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及违法后果,履行好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发挥协会、行业监管机构的作用,由上述组织、机构对相应扣缴义务人加强教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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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纳税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不熟悉税收政策、疏忽大意等等。

1.辅导。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强化政策辅导。2.提示。做好提示提醒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3.约谈。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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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纳税人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疏忽大意等等。

1.提示。在纳税人申请领取发票时,提示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2.辅导。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组织纳税人参加发票专门知识培训,熟悉发票相关知识,正确使用发票。3.规劝。对于纳税人首次违反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取《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单位如果再次发生此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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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疏忽大意等等。

1.提示。做好提示提醒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2.辅导。抓好新办纳税人培训辅导,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强化政策辅导。3.规劝。对于纳税人首次违反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取《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单位如果再次发生此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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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够。

2.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不强、不了解税收政策、税收遵从度不高、违法成本低、疏忽大意等等。

1.提示。在纳税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提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相关资料,扣缴税款的义务以及领取手续费的权利。2.辅导。组织扣缴义务人参加纳税人学堂,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及违法后果,履行好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及时足额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3.规劝。对于纳税人首次违反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在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取《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单位如果再次发生此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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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纳税人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税务机关:宣传力度、处罚力度和威慑力度不够。

2.纳税人:法治观念淡薄,疏忽大意,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

1.辅导。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加强发票知识辅导和培训。2.提醒。做好企业日常涉税提醒,督促企业规范经营,依法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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