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证明指什么?
留言时间:2019-11-1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证明具体指那些内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金融机构证明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解释,建议您具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相关实务问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