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问题?
日期:2019-11-28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公告201860文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文件中的每年12月份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比如12月份例征之后?纳税人如何进行确认操作?扣缴义务人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在当月吗?如果纳税人在例征期前已经确认了,那会不会影响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是不是应在当月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呢?谢谢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
二、根据《致全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为您梳理了以下四项温馨提示:
……
四、请及时确认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通知需要由您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于2019年12月末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于2019年12月末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如果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