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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政府规划占用补偿是否享受个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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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政府规划占用补偿是否享受个税优惠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28

问:您好!我是一个自然人, 2013年我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格100万。 2016年我市政府由于规划建设的需要,回购了我这块土地,并给予了补偿费400万。请问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我的情况能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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