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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如何报告,本文告诉你!关于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问题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日期:

问:您好,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途中被快递公司不慎丢失,按照之前流程需要提供购买方已抄报税证明和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章。在去大厅办理已抄报税证明盖章时,回复简化流程,11月12日开始不再盖章。目前购买方仍提出需求,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文件等支持?谢谢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二、业务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报送)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处理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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