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封市示范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率的问题
回复时间:2019-11-21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我司为在开封市示范区经营的一家房地产企业,一直按照1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近期接到税局通知让按照20%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依据是汴国税发[2010]第106号文。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9号规定,地级市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0%,并未授权地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都预计毛利率进行调整,请问汴国税发[2010]第106号文有效吗?地级市税务机关有权利规定计税毛利率吗?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一、所得税方面……(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根据《开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汴国税发【2010】106号)全文废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