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回复时间:2019-11-08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2.2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 网上办理:是 优惠类型:直接申报享受;……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