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秸秆、树皮等生物质能发电
回复时间:2019-11-12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单位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售电适用13%税率,关于生物质发电有以下问题帮忙解决:1、收购小麦秸秆、玉米芯、花生壳、树皮、白板皮、玉米秸秆、花生秧、碎木片等生物质发电是否是农产品征税范围?2、收购这些燃料的开票主体是谁?是否享受农产品计算抵扣?3、生物质发电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十一)其他植物 ……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综合利用的产品和劳务名称:……,电力、热力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100%。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三、再生资源 序号:16 综合利用的资源: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生产的产品: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因此,1、贵公司收购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可以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来进行判定。2、如果贵公司获取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开票人为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贵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开票人为贵单位。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增值税方面,参考财税〔2015〕78号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方面,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