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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

09-29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 我要评论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您好!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了,然后取得了开票方记账联的复印件,开票方在复印件上注明了“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了开票方公章。请问该复印件可以入账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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