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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咨询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的报销凭证是否可以报销使用

办件标题 咨询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的报销凭证是否可以报销使用

内容 您好:我公司员工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取得4张公交车票,详见附件,麻烦咨询下能否作为报销发票使用,发生的相关交通费并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 公交车票.jpg 点击下载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00600106 提交时间 2020-06-28 13:32:5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以转业务部门承办,将尽快答复。如未通过12366咨询,请先拨打12366咨询。

答复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2 11:09

附    件

答复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乘坐公交车行为,属于公交公司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公交公司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此应按公交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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