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11-25 16:20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李耀忠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给予企业的补贴(补助)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规定
根据2019年12月底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公告规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项政策发布实施进一步清晰界定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提案中关于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企业的补助(补贴)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已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发票是一种税收凭证,除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外,只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才能开具发票。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该项财政补贴适用的税率按照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为拨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应使用发票。
今年以来,税务机关通过发布政策解读和12366热线问答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对财政补贴增值税新政策的宣传辅导。下一步,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重点加大对取得财政补贴的纳税人以及拨付补贴的财政、环保等政府部门开展精准宣传辅导,进一步消除各类主体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差异,确保税收政策执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