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第二套住房契税
内容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如何征收?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10600159 提交时间 2021-06-07 14:06: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答复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7 17:14
附 件
答复内容
同意答复意见。
答复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7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