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举报电话歪打正着 追缴税款及时入库
日期:2019-07-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A公司把碎石销售给个人,取得近千万元收入,不开发票逃税。该税务局稽查部门对举报内容查证后,却意外发现涉嫌逃税的并非A公司,而是另有其人。这一起歪打正着的群众举报案,最终成功追缴税费共计7.7万元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思考。
一通神秘的举报电话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稽查部门接到一通神秘的举报电话:“承建衢宁铁路项目的A公司,把碎石销售给修建农村道路的包工头老李,取得近千万元收入,不开发票逃税”。举报人一口气讲完上述内容之后,就挂断了电话。举报人姓名、购货人姓名、经营地点、具体购进碎石数量及支付金额等均不详。据了解,A公司是外地中标从事“衢宁铁路”松阳段建设的大型企业,内部管理较为规范,在当地经营期间纳税申报无异常,加之修建铁路需购进或自行加工大量碎石,怎么会对外销售近千万元碎石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难道是A公司内部管理出了问题?还是另有蹊跷?对此,松阳县税务局慎重从事,未急于立案查处,而是先指定两名稽查人员前往A公司查证。
经查证初露端倪
经查证,设在县城的A公司在该县安民乡“隧道工程部”下设有碎石加工厂,负责本工程部修建铁路所需的全部碎石供应。据A公司负责人反映:“该工程部碎石加工厂全部的合格碎石都用于自身工程项目建设,不对外出售,至于工程开凿有多余的石块及不合格的碎石,则用于工程填土方或作废弃处理。”难道举报内容有假?还是问题就出在将多余的废石“废弃处理”环节?稽查人员脑海里打出了多个问号,并带着疑问即刻赶往距县城40多公里的安民乡“隧道工程部”进一步查证。
在了解了该工程部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后稽查人员认为,该工程部及碎石加工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流程及财务核算也较规范,企业“私下”将废石对外销售、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的可能性不大。另据该工程部负责人介绍:“碎石加工厂相当于本部的生产车间,合格的碎石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并不对外销售,对废石等基本用于工程项目填方,只有当填方多余时,才会雇人运往别处废弃。”敏感的稽查人员似乎捕获到了有用“信息”,随即追问:“你们雇人运往别处废弃的废石,具体是怎么操作?”“多余废石要经过工程部监管人员确认工程填方有余后,才能雇人外运废弃。”此时,稽查人员意识到该举报内容可能与A公司无直接关系,但也并非空穴风来,问题可能就出在将“废石雇人外运废弃”上。
稽查人员经深入查证,掌握了该工程部去年以来,曾有多余的废石由当地村民“叶某”外运废弃。而且经推断问题可能就出在“叶某”身上,找到“叶某”成为查证举报内容的关键。
顺藤摸瓜现真相
稽查人员根据各方面所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终于找到了有货运车辆的村民“叶某”。经过一番详细询问后,“叶某”承认曾陆续为工程部运输废弃废石约5万多立方米,并将其销售给修建农村道路的包工头李某,共收到货款约215万元。同时,反映自己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无发票提供给李某,并提供了购买人李某的联系方式。
稽查人员找到李某后,“叶某”销售废石的具体数量及金额得到了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单位及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等相关规定,“叶某”销售给他人废石所取得销售收入应当纳税。由于“叶某”未办理税务登记,应税货物未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和《当前全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工作指引》相关等规定,该举报所涉税款应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追缴。稽查部门遂将举报案件依法移交给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等规定,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下达了“责令缴纳税款通知书”。随后,“叶某”以自行申报方式,如数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等共计7.7万元。
税收征管需加强
本案虽是一起歪打正着的群众举报案件,但也暴露出当前税收征管还存在一定“盲区”,税收漏管、漏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较为突出,税收征管还需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