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税务稽查某企业以前年度边角料隐瞒销售收入的账务调整分析
2018-11-14
(1)案情介绍
2014年4月,某税务机关在对2013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2)账务调整分析
2014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93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936000÷(1 17%)×17%〕
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收入同时结转。假设该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企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2013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0 80)×15%=237(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5=7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广告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2013年企业已将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了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5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
则2014年应调整2013年广告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提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7500(750000×25%)
2014年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
应交所得税 187500
贷:银行存款 3235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0(800000-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