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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利息支出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利息支出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2018-11-14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0万元,开工新建一幢综合办公楼,借款利息8%,借款期为3年。办公楼于2013年11月3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企业共支付利息720万元,并全部在“财务费用”中进行列支。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公司2013年11月30日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460万元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此,税务人员对该公司2012年和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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