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日期:2020.7.2
来源:东方财富网
链接原文: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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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
第一部分 相关问题回复的更新
一、《反馈意见》之规范性问题 1
发行人前身设立及 2000 年 9 月、2001 年 4 月增资时的有关出资,由南京恒桥、南京科圣代为出资。南京恒桥于 2012 年 3 月注销,并放弃要求周久京、杨东生还款。南京科圣曾经名为南京科思化学有限公司。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前身南京碟界成立背景,主营业务情况,出资股东的确立背景,周旭明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周久京的原因,周久京是否代周旭明持股,周旭明是否存在规避出资或任职限制、或者竞业禁止限制等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周旭明及其控制企业历次现金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2)说明南京恒桥、南京科圣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简要变动情况、主营业务等,为发行人设立及增资过程股东代为出资的原因,代为出资的具体相关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京恒桥、南京科圣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述企业在人员、技术、资产、业务、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南京恒桥放弃收回代为出资资金的原因,相关确认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纠纷。(3)说明南京科圣与宿迁科思共同拥有专利的形成原因和过程,南京科圣由“南京科思化学有限公司”更名为科圣的原因,并详细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整合业务体系的过程。(4)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南京科思历次股权变动原因,交易定价依据。(5)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等事项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6)说明目前是否存在对赌条款或协议,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情形。(7)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有关要求,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答复的内容外,更新如下:
(一)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等事项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
行政处罚。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对周旭明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函;走访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并取得了其开具的证明;查阅了周久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及完税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历次股权转让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周旭明、周久京。除 2009 年 3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周旭明将其持有的占发行人注册资本 61.54%的股权转让给周久京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涉及其他股权转让情形,具体如下:
2009 年 3 月,周旭明将其持有的占发行人注册资本 61.54%的股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周久京。
根据本所律师对周旭明的访谈,由于系其向父亲周久京进行转让,本次股权转让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 号)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失效),“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7
号)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失效),“(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同时,根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7 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本办法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周旭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以 0 元价格转让给其父亲属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3)根据本所律师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的访谈,发行人 2009年 3 月的股权转让按照当时政策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周旭明及周久京不会被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给予行政处罚。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旭明已出具承诺,“如因其上述股权转让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或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费用支出及损失,其将无条件地予以全额承担和补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周旭明 2009 年 3 月的股权转让未履行纳税申报,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实际控制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不涉及实际控制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形。
3、实际控制人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情况
科思工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况。其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旭明通过科思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无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久京已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于 2017年 6 月完成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手续并取得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按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久京已足
额分期缴纳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税收完税证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久京就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已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税务合法合规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所描述。
2019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0 年 1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所律师检索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http://jiangsu.chinatax.gov.cn/)网 站 行 政 处 罚 公 示 信 息 , 并 查 询 了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和企查查(www.qichacha.com),未查询到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旭明及周久京存在税务违法违规的情形,亦未查询到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等事项不存在税务违法违规情形,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