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种管理】零售金银首饰,未进行消费税申报
2016-08-29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纳税人增加零售金银首饰业务时,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未进行消费税申报,少缴消费税。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经营期限内。
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纳税人增加零售金银首饰业务后,应及时变更税务登记,按时进行消费税申报,足额缴纳消费税。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应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特别提示: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缴纳消费税。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