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种管理】财产转让等所得未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2018-11-13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未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未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确认收入的年度。
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施行前,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