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款征收】向境外支付费用掌握五个关键点
2019-04-30
日常经营中,企业在向境外服务贸易支付业务中,需要考虑是否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问题。为了及时、准确地缴纳各项税款,避免税务风险,需要注意五个关键点。
第一,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涉税事项不可“忽略不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单笔对外支付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依法申报纳税。有些企业可能误认为,5万美金以下的对外支付资金,就无须办理税务备案,也就不需要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企业对外支付的服务贸易款项要不要缴纳税款,与相应服务项目的性质有关,而与金额大小无关。
第二,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服务贸易费用都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例如,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就不需代扣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非居民企业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地点在境外,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发生在境外的修理修配劳务所得,不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也就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外支付服务贸易代扣税款的计税基础与合同约定条款要“表里如一”。这里要区分承担税款的一方是非居民企业还是境内企业这两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就应按照合同金额计算相应税款。通常情况下,这里的合同金额应是含增值税金额。对外支付款项时,应按扣除相应税款后的净额支付。如果合同约定由境内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第四,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一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营业活动构成了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工程型常设机构或劳务型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将会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这不仅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还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第五,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贸易费用与服务内容必须相关联。例如,境内企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向境内子公司开具发票时,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明细项目,只是一笔总的金额。如果境内企业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接受的管理服务内容与其所支付的费用存在直接相关性,并且能够给企业带来有关的经济利益,那么,税务机关可按照相关政策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对其所支付的费用征收所得税,相应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数据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