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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

“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0年04月26日


“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不仅要面对陌生的经济环境,还要面对陌生的法律环境和税收制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临不小的损失。同时,由于我国对居民企业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走出去”企业不仅要及时进行境外所得报告及申报,还要有效执行我国税法对于跨国企业在税务合规、税务筹划等方面的条款,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涉税风险作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使其在境外的投资有足够的利益保障,已经成为我国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

1.涉税风险:缺乏对当地税收制度的了解导致的损失

税务机关提示: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贵州省税务局网站发布有赴部分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并将逐步增加和更新,供“走出去”企业参考。详见贵州省税务局网站。

2.涉税风险: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与中国已签署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取得所得未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提示:“走出去”企业到境外与中国签署并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对方国家(地区)税务局提供证明和相关材料后,即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3.涉税风险:在境外遭遇税收争议或受到税收歧视待遇

税务机关提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应享受而未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遭遇税收歧视或其他涉税纠纷,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与我国已签署税收协定,除依照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4.涉税风险:“走出去”企业未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税务机关提示:我国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后的出口应税服务。“走出去”企业如从事上述业务均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

5.涉税风险:在境内未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税务机关提示: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6.涉税风险:未遵守国内“受控外国企业”合规条款

税务机关提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大多会选择借道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投资,对于采用中间控股架构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要遵守关于国内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防范被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7.涉税风险:未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提示:“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涉及转让定价的风险显著增加。对集团各个法律实体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确定目前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来降低双重征税风险。“走出去”企业要重视关联申报,如实按期申报,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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