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环节:关注海关监管要求 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2020年08月1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王永亮
近日,《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发布,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其中,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结合实践经验,笔者建议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关注海关监管要求,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进口环节可享多种优惠
根据8号文件,在进口环节,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享受关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
具体而言,在一定时期内,符合特定线宽要求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和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缴进口关税;符合特定线宽要求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缴进口关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特点线宽要求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缴进口关税。
目前,我国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采用企业清单与免税商品清单两个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只有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购买免税商品清单内商品时,才有资格享受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我国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符合政策要求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均可享受进口环节税收优惠。
8号文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举例来说,某集成电路企业为其重大项目进口价值为1亿元的新设备,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企业在8号文件生效之前需要在进口时缴纳1300万元的增值税。8号文件生效后,企业可分期缴纳130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压力。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根据增值税的特点,企业分期缴纳增值税意味着分期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在进口新设备当期可能因未取得抵扣凭证而无法一次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建议企业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好成本测算,选择最优方案。
处置货物需要经过海关同意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进口环节,无论是享受免缴关税的优惠政策,还是享受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都会延长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企业即使已经取得进口货物,也不能随意对其进行处置,需事先征得海关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179号,以下简称“179号令”),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8号文件明确提出,享受免缴关税的进口货物须为企业自用,即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进口货物后,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活动,而不能将进口货物转让或者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
部分企业可能会在面临资金压力时,选择将进口货物设定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179号令,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同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建议享受免缴关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关注相关监管政策,避免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享受进口环节减免税优惠后,若发生经营变动情况,可能会引发补税,应当及时向海关汇报。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缴税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建议根据8号文件享受进口环节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考虑经营变动可能面临的补税情况。
根据179号令,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负有向海关年度报告的义务,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建议享受进口环节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免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