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8-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8日
链接:
关于对林联儡、康自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8-19
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fxbxzjgcs/202008/t20200819_381894.html
林联儡、康自强: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的情形;未发现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8-19
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fxbxzjgcs/202008/t20200819_381892.html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未披露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的情形;未披露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