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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契税法内容更完善 分工更规范

契税法:内容更完善 分工更规范

2020年08月2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李林木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将从2021年9月起实施。契税法同现有的契税暂行条例相比,除了立法级次提升外,笔者认为内容更完善、立法分工更规范。

新颁布的契税法在纳税人最关心的税负率问题上平移了现有条例的规定,即保持3%~5%的税率不变。至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个人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适用的优惠税率,预计在国务院随后颁布的契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予以保留。尽管契税制度的最核心内容没有变,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在契税法中作了较大修订:除了删除个别不合时宜的条款和修改了一些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的条款外,契税法新增了不少在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但地方政府实际上在执行的公认规定,比如夫妻之间和法定继承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情形免征契税。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房地产价格差别很大,通过税收进行调控的力度也需要因地制宜,因而对契税的立法实行的是以全国性立法为基础、以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立法方式,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人大与政府之间的立法分工。契税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等组织机构的立法分工,确保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决定权,并授予国务院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整权,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比如,契税法第三条中将省级政府确定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程序,由原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直接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改为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先提出本地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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