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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优化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优化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2016年0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明确了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和时间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简化了备案材料要求

  备案时仅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不再需要提供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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