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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7年09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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