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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2017年06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基础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因此,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此前,按照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告对203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为统一执行口径,公告将《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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