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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2018年04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规程》中。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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