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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

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

2018年02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明确湿租、程租、期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经常会以程租、期租形式租赁船舶或以湿租形式租赁飞机,以节约资金、缓解运力不足。公告参考了2014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和2011版联合国(UN)范本注释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明确通过这类租赁形式取得的收入也属于国际运输收入;同时根据行业惯例,对国际运输中的程租、期租、湿租、光租、干租的表述加以区分。

  (二)明确光租和干租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相关问题

  公告明确,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同时,公告参考了2014版OECD范本注释,规定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没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

  公告参考了2014版OECD范本注释,规范了“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明确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应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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