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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2018年0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明确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

  3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实践中有一些案例,申请人为股东基于持有股份从子公司取得股息,或者为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从债务人取得利息,或者为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从特许权使用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但自称代其他人收取所得,公告第六条明确以上情形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

  3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由于60号公告已要求申请人填报“是否通过代理人取得该项所得”以及代理的相关信息,为避免重复报送,公告取消报送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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