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2019年03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