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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20年02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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