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日期:2010-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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