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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置换,如何计缴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置换,如何计缴契税?

发布日期:2010-1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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