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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若发现实行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若发现实行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0-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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