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为什么采用预交和清算的纳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为什么采用预交和清算的纳税方式?

土地增值税为什么采用预交和清算的纳税方式?

发布日期:2011-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