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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造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建造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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