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后,职工住宅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规定:“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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