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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改后,职工住宅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规定:“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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