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规定?

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注:此处各公司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