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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