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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从事盐业生产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从事盐业生产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规定:“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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